山东省财政厅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鲁财会[2004]42号 2004-10-10 各市财政局、固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直各部门: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小企业会计制度〉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4]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小企业自2005年1月1日起,必须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因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 三、《小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属于以下两种情况的小企业,不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1、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2、集团公司内部的小企业。 四、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如需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3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六、国有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必须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上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认定和审核。 企业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并在接到批复文件3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分别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七、为确保《小企业会计制度》在我省小企业中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要求,于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上半年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并将《小企业会计制度》作为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八、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营造符合标准的小企业自觉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氛围。 九、为全面掌握我省小企业情况,便于下一步开展工作,对当地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条件的小企业的户数、资产情况、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填制《小企业情况调查表》,于2005年3月底之前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附件: 1、《小企业情况调查表》(略) 2、财会便[2004]16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小企业会计制度〉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3、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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