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地税发[2010]15号 2010-3-17 ,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5日起全文废止。 合浦县地方税务局、各城(园)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市局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是在2010年3月1日后办理有关应纳土地增值税的事项,一律按新的预征率执行。 二、通过法院强制拍卖以外其它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法院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5%的预征率。 三、《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北地税发[2008]86号)同时作废。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