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吸引外资,我国现行的税法中规定了众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但实际工作中,难免存在滥用税收优惠、误用税收优惠的情况。所谓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稽查,就是明确现行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检查企业是否具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以切实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足额纳税,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足额、及时收缴入库。 一、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表现为:降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限定行业、项目定期减税、免税,再投资退税,以及地方所得税的减免。具体地可分为以下几点。 (一)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不包括稀有金属、贵重金属开采)、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包括客运),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料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行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如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饲养、养殖、种植业,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用自有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运输、仓储服务的企业等)经营期在10年以上,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税。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经免征、减征的所得税税款。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述免税、减税期满之后,经过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下的10年之内,还可以按照其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15%至30%。 (二)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过投资者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的40%;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经退还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上述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之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经退还税款的60%。 (三)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享受法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之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5%或者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0%的税率适用于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和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 (四)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法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之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在以后的3年之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适用税率15%;对原已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则减按10%的税率征税。 (五)对国际金融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因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而获取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同样,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给中国国家银行贷款的利息所得,也可以免税。 (六)外国企业为中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税。 (七)外国企业从经济特区(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下同)、经济技术开发区(指经国务院批准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沿海经济开放区(指经国务院批准为沿海经济开放的市、县、区,下同)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对外开放地区获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了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的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税、免税优惠的,由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决定。 (八)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过企业申请,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至10年减半征税。 (九)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区,国务院批准的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则可以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由企业申请,经过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至3年减半征税。 (十二)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过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2年免征所得税。 (十三)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业务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过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2至3年减半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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