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字[2021]8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08
摘要:对登记后已开展服务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养老机构,自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监管指导并督促其备案。对已办理登记但未达到无障碍设施、消防等相关标准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养老机构,在备案中予以标注并通报相关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字[2021]87号    2021-12-08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和山东省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有关要求,建立我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监管重点

  (一)加强登记备案监管

  1.对登记后已开展服务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养老机构,自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监管指导并督促其备案。对已办理登记但未达到无障碍设施、消防等相关标准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养老机构,在备案中予以标注并通报相关部门。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可依据已具备资质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依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市政府)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2.加强建筑使用和消防安全监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下同)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依法做好消防验收(备案)、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推动整改落实,消除安全隐患。集中解决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历史遗留问题,对经评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因未依法履行立项、用地、规划、竣工等手续而未能通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由区(市)民政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会商研究;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无法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坚决依法关停取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市政府)

  3.加强食品卫生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全面落实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开展风险监测。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区、市政府)

  4.加强行业质量安全监管。民政部门要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加强全员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落实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依法依规处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市政府)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

  5.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制定员工守则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等方式,提升从业人员道德水平和职业素养;加强管理人员、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和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严防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

  6.加强执业行为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内从事消防、医护、康复和社会工作等人员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资格进行抽查,督促机构依法与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严惩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市政府)

  (四)加强涉及资金监管

  7.加强养老服务资金监管。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建设运营补贴资金、养老服务机构医保基金等强化监督管理,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行为。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力度。对存在虚报冒领、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七十一条给予处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医保局,各区、市政府)

  8.加强涉养老服务收费管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银保监局,各区、市政府)

  (五)加强运营秩序监管

  9.强化运营秩序管理。督导养老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建立健全老年人入院评估、服务协议签订、24小时值班、视频监控、内部档案管理、异常事件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对相关违规行为,按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七十条给予处罚。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造成财产流失或者转移。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妥善做好老年人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程序,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令第684号)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区、市政府)

  10.加强设施建设监管。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6月底前,将所有存量问题全部整治到位。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配建或移交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行为,按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对擅自改变依法规划建设或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等行为,按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区、市政府)

  (六)加强应急处置监管

  11.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充分发挥养老服务应急救援队作用,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处置能力,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养老服务机构要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常态化应急演练机制,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市政府)

  12.全面落实传染病防控要求。养老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指导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市)级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并在有关部门和机构指导下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市政府)

  二、落实监管责任

  13.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协同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

  14.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督促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委组织部,各区、市政府)

  15.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督促引导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会员信用管理,引领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市政府)

  16.营造社会监督环境。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通过设置公示栏等方式,主动公开其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优化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推行机构间互相监督,由行业协会牵头组织三星级及以上养老机构开展监督指导活动,发挥星级养老机构示范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市政府)

  三、创新监管方式

  17.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各区(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现场检查。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风险隐患的,民政部门要立即督促其整改,并及时书面抄告有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情况紧急的,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政府)

  18.深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有关信息平台。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各级各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后续处理措施,防止监管脱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市政府)

  19.开展等级评定工作。民政部门要细化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按照自愿原则,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等级评定,定期公开等级评定结果,促进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秩序规范和服务质量提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20.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完善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要按照养老机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提交开展服务活动书面承诺,区(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实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将备案申请人备案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体系,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青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或政府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市政府)

  21.推行“互联网+监管”。运用大数据手段,推进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打扰。民政部门负责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集、养老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形成老年人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公安部门负责形成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共享复用。有关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奖惩等信息,按照经营性质,分别在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网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政府)

  22.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养老服务设施建设,2021年年底前,所有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达标率达到100%。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遵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等相关要求。完善居家上门服务规范,提高社区养老设施设备配置和服务标准化水平。支持行业组织等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开展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质量奖评选,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品牌化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市政府)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体制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科学配置资源,及时通报情况,认真研究解决监管中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二)增强执法能力。落实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监管执法队伍,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党风廉政和公正执法教育,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加强技术、设备、经费保障,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三)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不断满足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