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严格加强“两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综字[1993]106号 1993-8-2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政策,这对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是必要的。但是,在贯彻有关政策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放松了“两金”征收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越权减免、欠缴和“混库”问题越来越多,个别地区甚至擅自停征“两金”,致使“两金”收入大幅度下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国发[1993]5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精神,为确保“两金”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完成今年的“两金”征收任务,保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和平衡国家预算的资金来源,现就进一步加强“两金”征管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两金”征收管理 “两金”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好这项收入,对于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和平衡国家预算,促进“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国家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十分困难,如果“两金”收入大幅度下降,其他收入又不能相应增加,中央财政将更趋艰难。因此,各级财税部门都要高度重视“两金”征收管理工作,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促进财政体制改革统一出台的减免“两金”的政策,另一方面要按照国家规定,把该收的“两金”征收上来。除国务院和财政部颁布的减免“两金”的文件和制定的政策以外,其他各部门、各地区超越权限和范围减免“两金”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二、明确“两金”征收政策和范围 今年7月1日起,企业实行新的“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简称“两则”),根据“两则”的有关规定,为了使“两金”征管趋于规范,对企业“两金”征收按以下原则执行: 凡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号《企业财务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号《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计税利润扣除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全额计征“两金”。所有企业提取的折旧免征“两金”。 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两金”,仍按国务院和财政部现行征集办法执行。 经国务院职能部门和省级政府批准建立,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收费和基金,要按收入全额计征“两金”。 三、从严控制减免,严格各种越权减免行为 为了保证“两金”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文件规定的减免范围和项目,从严掌握和执行,不得超越权限擅自批准或口头同意减征、免征或缓征应上缴的“两金”。各级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未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自行制定了“两金”减免规定要及时纠正,并恢复征收。今年内国家不再出台新的减免“两金”的政策,对临时性、困难性的减免,今年也一律停止审批。各地方因擅自减免而未完成“两金”上缴任务的,中央财政要相应扣减地方“两金”分成收入。 四、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两金”征收管理 所有缴纳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照章缴纳“两金”,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都应按照有关规定,主动登记、申报、及时、足额地缴纳“两金”。凡有漏交的要主动申报,欠交的要做出补交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期补交。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国家“两金”收入。按规定应缴纳“两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税款的同时缴纳“两金”。为了确保“两金”收入任务的完成,“两金”收入要同国家税收一样,纳入各级税务部门的考核指标,同时建立相应的奖罚制度。各级银行应按规定保证“两金”及时足额划解入库,不得占用。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两金”征收政策,提高缴纳人的缴纳观念和自觉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征管力量,做好培训工作,改进征管手段。 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征管中的问题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对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两金”征管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分析“两金”收入来源的变化情况,并主动向当地领导汇报“两金”征管中的情况,提出征管措施,取得领导的支持,及时解决“两金”征管中出现的问题,保证“两金”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1993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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