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2006]9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6-05-22
摘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该条中关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的规定是对企业申请行为的限制性要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企字[2006]95号            2006-05-22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如何理解的请示》(豫工商[2006]4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该条中关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的规定是对企业申请行为的限制性要求。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一年内申请名称变更的,企业提出特殊原因的理由是否成立,应当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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