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发[2007]5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7-13
摘要: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发行金融债券的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并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金融债券投资风险。

中国银监会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7]58号      2007-07-13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为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行为,改善财务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财务公司自我发展能力,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及相关风险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经银监会批准,财务公司不得发行或变相发行金融债券。

  二、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发行金融债券的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并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金融债券投资风险。

  三、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当由财务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提供相应担保,经银监会批准免予担保的除外。

  四、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并遵守相关规定。

  五、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可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六、财务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七、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二)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的合格专业人员。

  (三)依法合规经营,符合银监会有关审慎监管的要求。

  (四)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请前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

  (五)申请前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拨备充足。

  (六)申请前1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七)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八)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八、财务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金融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0%,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九、财务公司公开发行金融债券应由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及时性承担责任。

  十、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发行金融债券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财务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分析、发债资金用途、金融债券本息兑付资金安排和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等内容。采取分期发行方式的,还应包括分期销售的时间及每期销售量。

  (三)财务公司股东会发行金融债券的决议。

  (四)募集说明书。

  (五)有关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六)财务公司和担保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

  (七)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

  (八)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评级报告应针对财务公司的特点,重点分析财务公司的信用水平和揭示本次发行金融债券的风险。

  (九)承销协议或者意向书。

  (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十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监管的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银监局受理、初审后,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二、财务公司金融债券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财务公司自主选择承销机构。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承销机构共同组织承销团。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财务公司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十三、承销机构应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并履行相应职责。

  十四、财务公司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2个月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财务公司金融债券如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发行,则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财务公司如仍需发行金融债券,应另行报批。

  采取分期发行的,如发行方式和发行条件发生变化,财务公司应当在每期销售前将发行方案报银监会备案。

  十五、每期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财务公司应向银监会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十六、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流通转让。具体交易和结算办法参照相关规定。

  十七、财务公司的发债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政策规定,用于支持集团主业发展和配置中长期资产,解决财务公司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问题,不得用于与集团和财务公司主业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十八、财务公司金融债券存续期间,财务公司和担保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监会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1年度财务报告。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的财务公司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媒体披露本公司和担保人的年度财务报告。

  十九、财务公司如发生影响金融债券价格或本息兑付的事件,应及时报告银监会,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投资人披露。

中国银监会

二00七年七月十三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