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滕州卷烟厂"四统一"改制有关税收管理的意见(暂行)[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5]152号 2005-04-03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颐中集团滕州卷烟厂"四统一"改制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2号)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中集团)按照"四统一"要求对滕州卷烟厂改制后有关税收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税务登记 颐中集团、颐中集团滕州卷烟厂的税收管理分别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颐中集团主管税务机关和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滕州卷烟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颐中集团滕州卷烟厂在所属枣庄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原税务登记后,应同时办理分支机构注册税务登记。 二、申报管理 1、颐中集团统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按照确定的分成比例分配实现税款,填制《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税款分配表》(简称《税款分配表》,见附件),明确各生产点(青岛卷烟厂、滕州卷烟厂,下同)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报经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将《税款分配表》、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或清算检查决定等其他申报资料、文书传递到各生产点一份,作为缴纳税款的依据。 2、颐中集团滕州卷烟厂依据《税款分配表》及相关申报资料、文书,按规定期限向枣庄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3、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在向枣庄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前,应及时将在枣庄缴纳的分成税款划拨到滕州生产点,由滕州生产点在税款限缴日期之内向枣庄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税款征收(退付)和税收会计核算 青岛、枣庄两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确定的分成比例,分别办理税款征收(退付)事宜,进行税收会计核算。 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款分配表》确认的应在青岛缴纳的税款,开具税票,将分成税款缴入国库。 2、枣庄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款分配表》确认的应在枣庄缴纳的税款,开具税票,将分成税款缴入国库,每月20日前将税票复印件传真或邮寄到青岛市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税款缴纳证明。滕州生产点应将税票及时交付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 3、枣庄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颐中集团滕州卷烟厂的纳税申报,及时办理税款征收入库手续,具体操作方法和程序如下: (1)每月5日前,颐中集团汇总集团各生产点税收实现情况,依据确定的分成比例计算出各生产点应缴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填制《税款分配表》,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一式四份);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留存一份,于每月6日前将其余三份返还集团公司; (2)每月7日前,颐中集团分别向各生产点传递一份《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税款分配表》并将纳税申报表、汇总财务报表报送集团公司及生产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每月10日前,滕州卷烟厂按分配税款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简易)、解缴税款。每月20日前,滕州卷烟厂主管税务机关将税收缴款书相关联次转交颐中集团主管税务机关,据以办理CTAIS业务处理。 4、青岛、枣庄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同当地国库对账,确保税款准确入库。 5、税款退付 退税时,青岛、枣庄两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款分配表》确认的退税额,分别开具税票办理退税。 枣庄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后,将税票复印件作为税款退付凭证传真或邮寄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 6、关于税收会计应征凭证及应征税额的确认 青岛、枣庄两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以《税款分配表》、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等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应征凭证,按照《税款分配表》确定的分成税款分别核算应征税额。 四、税源监控管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枣庄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颐中集团作为重点税源加强管理,颐中集团滕州卷烟厂应定期向枣庄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卷烟的生产数量、品牌结构、产品出入库等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采集并上报卷烟生产地零售价格信息采集情况。 五、清算检查 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枣庄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定期清算检查制度,分别于每季或半年终了30日内对颐中集团统一纳税及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清算,年终流转税清算检查工作可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并进行; 2、清算检查由两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实施、结果共同确认,相关问题需延伸检查涉及颐中集团滕州卷烟厂的,由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或会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实施; 3、因税收政策调整、清算检查等原因多缴税款需退库的,双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由集团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分配,将有效税务文书、详细审批资料及分配表传递到枣庄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执行。 六、其他 1、涉及税务稽查补缴税款、税款缓缴等税收业务,可比照上述税收业务办理和税务文书传递手续进行处理。 2、本意见未尽事项及日常管理出现的问题,由双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协商解决;意见不一致的,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研究解决。 附件:《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税款分配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04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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