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1]305号 2001-12-13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适应税务管理信息化和金税工程运行需要,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总机构”)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凡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纳税的(包括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办法的),不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是否在同一县(市),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号码的前6位码必须为各自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不能共同使用同一个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实行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办法的(分支机构不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可使用与总机构相同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和名称。取消汇总缴纳增值税办法后,其分支机构应按第一条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三、此前各地实际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通知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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