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评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512号 2000-12-06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评税办法(试行)》(粤地税发[1999]35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实行企业所得税年度评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税机构 企业所得税年度评税工作由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具体负责,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成立评税机构,专门处理有关评税事项。对纳入评税范围业户较多的单位,可分为若干个评税小组,但每个小组的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二、评税范围 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除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或另有规定之外,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评定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一)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属于省级固定收入; (二)纳税人年度申报纳税时能附送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查帐报告; (三)纳税人在次年二月底前已向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提交其有关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合同(协议)复印件; (四)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检查或税务稽查范围。 三、评税时间 对纳人评税范围的纳税人,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限届满至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评定其全年纳所得税额。 四、评税程序及方法 (一)纳税人自报。凡被纳入评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在每年3月10日前向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报送有关资料(表式由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自行制定)。 (二)前期准备。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应对纳入评税范围的纳税人申报所得税的资料进行逻辑审核和计算,申报资料不全的,应限期补报,同时按行业、地段、规模等进行分类排队,对评税企业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三)税额评定。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评税企业申报表等有关资料,结合日常征管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包括:纳税人实际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地点以及从业人员数,发票购领、保管、使用及结存,成本费用支出及福利待遇等,综合评定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具体方法如下: 1.按照经营收入额在《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的幅度内评定全年应纳税额。评税时由征收单位确定纳税人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并根据纳税人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据以评定纳税人全年应纳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是经测算后预先核定各行业统一的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由市局统一制定(见附表),各单位不得擅自调高或降低。 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在评定税额时,对于部分或全部不开发票也能取得经营收入的纳税人,先评定其不开发票部分的经营收入,然后再合并计算全部经营收入额,据以评定其全年应纳税额。其中对评定属于交纳增值税的经营收入额,可以参照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经营额进行评定。用公式表示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在《应税所得率表》的幅度内进行推算,评定全年应纳税额。用公式表示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3.参照辖区内同类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评定全年应纳税额。 4.根据本辖区情况采用的其他方法评定。 (四)评税结论 1.经评定的所得税额,加上年初欠缴的所得税额,减去本年已预缴所得税额,为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应补(应退)税额,连同经评定应补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由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据此发出《企业年度评税通知书》(以下简称《评税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 2.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其本年度经评定的所得税额,允许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连同自行申报的所得额一并按规定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对在评税过程中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应转交稽查部门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对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大于自行申报缴纳部分的评定税额,不作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处理。 (二)《评税通知书》一经发出,不论纳税人是否有异议,应按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先行缴纳税款,否则,将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对评定的税额有异议的,可凭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并于收到《评税通知书》后的15天内向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要求重新审核评定,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在收到有关查帐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原评定税额或调整原评定税额的决定,并通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如仍有异议,可以在签收通知书时注明。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则将评税转为稽查,并通知税务稽查有关地方机关进行纳税检查,以稽查结果替代原评定税额,对查出应补缴税额大于自行申报缴纳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已按评定税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以后被举报或发现有重要偷逃税线索,以及被地方税务机关列入专项检查范围的纳税人,查出的应补缴税款只就超过评定税额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番禺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附件: 1.广州市地方企业应税所得率表 2.企业年度评税通知书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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