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销毁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征[2000]357号 2000-07-07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一、请各区、县局在2000年7月底前将所存的十万元版手写发票和无色萤光油墨印制的普通发票清理核实并填写《销毁发票申请表》一式四份上报市局征管处,经征管处与行政处核对数量无误后,由各区、县局自行监督销毁。 二、对各用票单位库存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各区、县局也应在2000年7月底前进行清理,核实领购与使用数量,对库存作废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由用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局批准后,由税务机关监督销毁。 三、各区、县局在清理销毁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责成专人负责,必须做到账实相符,如账实不符应查明原因并上报市局,核对和销毁发票必须两人以上在场方准进行。数量少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可以剪角销毁,数量多的应集中送造纸厂监毁。 四、清理销毁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应在2000年8月底结束。 五、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价外费用项目清单、发票登记簿、发票领购簿继续使用。 六、销毁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附:销毁发票申请表(式样)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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