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规范邮政行业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1]332号 2001-10-30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邮政行业的财务监督,规范邮政市场的经营行为,促进邮政业务的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邮政行业特点,现将规范我市邮政行业发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市境内从事邮政业务,在收费时必须开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重庆市邮政行业发票。未套印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的邮政票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邮政行业发票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套印22号发票监制章.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邮政局凭《发票领购簿》向所属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机关领购邮政行业发票。 四、邮政行业发票有《重庆市邮政专用发票》、《重庆市邮政订阅报纸/杂志发票》(电脑票、手工票)。 《重庆邮政专用发票》适用于邮票、邮资票品、邮政、邮政出售品、报刊零售(批销)、音像制品的出租、出售、函购和其他等邮政业务。 《重庆市邮政订阅报纸/杂志发票》(电脑票、手工票)适用于报纸、杂志订阅业务。 《重庆市邮政订阅报纸/杂志发票》(电脑票)使用压感防伪水印纸。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邮政局使用的非邮政专业发票的领购程序不变。 六、邮政行业发票于2001年12月1日启用。旧版邮政票据可延用至2002年2月1日。 附件: 1.《重庆市邮政专用发票》票样(略) 2.《重庆市邮政订阅报纸/杂志发票》(手工票)票样(略) 3.《重庆市邮政订阅报纸/杂志发票》(电脑票)票样(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邮政管理局 2001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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