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1]33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规范邮政行业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0-30
摘要:凡在我市境内从事邮政业务,在收费时必须开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重庆市邮政行业发票。未套印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的邮政票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规范邮政行业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1]332号                 2001-10-30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市)邮政局:

  为了加强对邮政行业的财务监督,规范邮政市场的经营行为,促进邮政业务的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邮政行业特点,现将规范我市邮政行业发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市境内从事邮政业务,在收费时必须开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重庆市邮政行业发票。未套印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的邮政票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邮政行业发票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套印22号发票监制章.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邮政局凭《发票领购簿》向所属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机关领购邮政行业发票。

  四、邮政行业发票有《重庆市邮政专用发票》、《重庆市邮政订阅报纸/杂志发票》(电脑票、手工票)。

  《重庆邮政专用发票》适用于邮票、邮资票品、邮政、邮政出售品、报刊零售(批销)、音像制品的出租、出售、函购和其他等邮政业务。

  《重庆市邮政订阅报纸/杂志发票》(电脑票、手工票)适用于报纸、杂志订阅业务。

  《重庆市邮政订阅报纸/杂志发票》(电脑票)使用压感防伪水印纸。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邮政局使用的非邮政专业发票的领购程序不变。

  六、邮政行业发票于2001年12月1日启用。旧版邮政票据可延用至2002年2月1日。

  附件:

  1.《重庆市邮政专用发票》票样(略)

  2.《重庆市邮政订阅报纸/杂志发票》(手工票)票样(略)

  3.《重庆市邮政订阅报纸/杂志发票》(电脑票)票样(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邮政管理局

2001年10月3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