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用化学药物分离出铅锌原矿中的铅和锌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8〕626号 2008-11-20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用化学药物分离出铅锌原矿中的铅和锌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钦市国税发〔2008〕1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铅精矿和锌精矿产品是由铅锌原矿石经化学药物作用采选出来的产品,仍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3%税率征收增值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8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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