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0]54号 2000-03-23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国税发[2009]17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第三、四、七、八、九、十、十一条条款废止。
为加强对经营废旧物资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保障税收收入,现就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承租或承包经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管理费的,以承租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经营者不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以经营者为纳税人。 (一)经营者为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专营企业”)的在册职工,并在主管劳动部门登记备案; (二)经营者与专营企业依劳动法规定签定劳动关系合同,明确相互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三)经营者的一切经济活动均以专营企业的名义进行,且由专营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独立履行纳税义务的承租、承包、挂靠单位或个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税务管理。 三、[条款废止]专营企业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除符合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标准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有关部门获取专业从事废旧物资的经营资格; (二)有较为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货物进、出库分别专人管理,交接手续清楚,相关凭证(如过磅单、验收单、出库调拨单等)健全;账、钱、物分离,专人负责,相互制约。 (三)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基本核算会计科目,其中:“商品销售收入”、“库存商品”科目能按分支机构、货物品种设置二、三级明细账,“现金”、“银行存款”设置日记账。 (四)在财务上能够反映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 四、[条款废止]专营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使用“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领购时,应由主管国税机关在抵扣联上加盖“不予抵扣”专章后方可使用。 五、“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只限于专营企业向城乡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时开具,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专营企业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 六、“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开具时应按收购的货物分品种逐项填列,不得汇总开具,所有栏目应填写齐全。记账时,须凭“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及其入库凭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废旧物资的,企业还应将依法向销售方索取的销售普通发票发票联加附在“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的“投售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栏可不填)后入账。对收购金额在200元以下(含)的,可不加附普通发票。 七、[条款废止]省局决定增加千元版和百元版“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票样格式请各地按万元版票样自行修改)。主管国税机关向专营企业发售“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应严格审批手续,验旧购新,限量限额供应。纳税人原则上每次只能领购2本“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 领购万元版“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年收购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领购千元版“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年收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年收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只准领购百元版“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纳税人正常经营确需超限量、限版面领购“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的,必须经其主管市、县国税机关审核批准。 八、[条款废止]“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必须按面额开具,填开的收购金额须达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严禁超面额开具。凡违反上述规定开具的“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九、[条款废止]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企业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条款废止]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增值税。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申报办法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外,还须报送《废旧物资购、销明细表》(式样见附件)。设有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应同时报送分支机构的《废旧物资购、销明细表》。 十一、[条款废止]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日常稽核,重点核实“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开具的真伪。对开具收购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要逐份核对;开具收购金额在万元以下的,抽查比例要达到2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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