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五[1999]2号 1999-01-22 税屋提示——依据青地税发[2007]14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举报案件受理机构 为确保受理的举报案件能及时查处,避免发生多头受理现象, 各单位应确定一个科为举报受理科,对外挂牌办公。其主要职责是: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并负责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二、举报人的确定 按照总局《奖励办法》规定,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最先举报人以各举报科(中心)受理举报案件的登记时间确定。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就其提供并查实的部分酌情给予奖励。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领取。在第一署名者向税务机关出示委托书的情况下,也可由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三、奖励及领奖时间 负责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案件查结后1个月内,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四、奖励标准 在目前举报奖励基金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继续执行市地税局青地税五[1998]5号文件确定的奖励标准;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青地税征[1997]40号文件仍继续执行),每案奖金最高数额暂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五、其他事项 在提取及领取奖金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文书及使用,均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所附文书为准。对国家局尚未制作的文书暂用青地税五[1998]5号文件所附文书。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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