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赋码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征[2003]15号 2003-8-1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环节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精神,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对我省税务登记代码问题作以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域码(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市局本级所管辖纳税人使用同级政府所在地的行政区域码),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对同一纳税人必须赋予同一税务登记代码,以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统一性和唯一性。 个别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码有变化的,该行政区域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使用新的行政区域码,对已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换证时统一予以调整。 二、对国家级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的单位纳税人可独立赋码,具体区域码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30165,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30166,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330167、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30305;省级及省级以下的开发区、新技术园区原则上不单独赋码。对确需赋码的省级以上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由市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研究,报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准,代码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 三、个体工商户统一以身份证号码(十五位或十八位)为税务登记代码。对个体工商户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按照单位纳税人的编码规则赋予税务登记代码;对部分个体工商户在市县范围内办理多个税务登记证的,为避免重码,应在其身份证号码后增加扩展码,各级国家税务局采用二十位税务登记代码,原十五位身份证号码的个体工商户统一扩展为十八位(后三位为000),第十八位后增加两位识别码,第十九位为地市识别码(杭州-1,丽水-2,温州-3,嘉兴-4,湖州-5,绍兴-6,金华-7,衢州-8,舟山-9,台州-0),第二十位是顺序码,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原十八位身份证号码的个体工商户第十八位后增加两位识别码,同上。各级地方税务局仍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浙地税征[1999]34号)要求,使用十九位税务登记代码,原十五位身份证号的个体工商户统一扩展为十八位(后三位为000),第十八位后增加一位识别码为顺序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登记信息定期联系制度。对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要按照上述赋码原则进行一次核对检查,发现与赋码原则不一致的,应在税务登记换证时统一予以调整。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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