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二[1997]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的调整[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1-06
摘要:代征单位应代征本单位辖区内拥有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并有出租房屋(土地)行为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国家财政部门全额、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应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的调整[全文废止]

京地税二[1997]16号             1997-01-0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两税委托代征工作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京地税二[1995]436号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函复〉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北京市委托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局。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租房屋(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京地税二[1995]436号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函复〉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根据强化税源监控,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需要,可确定所在区县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为代征单位,委托其代征出租房屋(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代征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代征义务,并指定有关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专门负责具体代征工作。

  第四条 代征单位应代征本单位辖区内拥有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并有出租房屋(土地)行为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国家财政部门全额、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应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 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并按规定于10日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向银行汇总缴纳。代征单位所征税款必须专户存储,严禁挪作他用。

  代征单位应于次月5日内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结报税票和征收的税款。

  第六条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原则上按季代征。代征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七日内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季《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报告表》(式样附后)。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季付给代征单位代征税款7%的手续费。代征单位不得从代征税款中坐扣手续费。

  第七条 代征单位应接受税务机关的指导、检查,并按规定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对代征单位应征未征的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由代征单位缴纳。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征[1994]40号关于印发税务征收管理法律文书的式样及其使用说明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与代征单位办理委托代征手续,对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对办税人员进行业务辅导,并及时向代征单位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需的税收票证。如遇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应及时通知代征单位并修改有关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或终止委托代征行为。

  第十条 各区、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代征规程,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协议人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地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于北京市区(县)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严肃地履行。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京地税二[1995]436号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函复〉的通知》的规定,委托乙方代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乙方应遵守的代征规定:

  1、代征范围:本区(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国家财政部门全额、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国内单位及个人出租房屋(土地)应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土地)用于个人居住且执行房管部门确定的租金标准并报房管部门备案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计税标准:按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的12%计征房产税;按出租房屋占地面积(土地面积)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市土地共分为六个等级,1一6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10元、8元、6元、4元、1元、0.5元。

  3、代征时限: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4、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于10日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向银行汇总缴纳。所征税款须专户存储,严禁挪作他用。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季征收。乙方应于每季终了后七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上季度代征税款情况并按照规定办理手续费的结算工作。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需的税收票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代征义务。

  六、甲方应按照已解缴的代征税款的7%支付给乙方代征手续费,手续费应主要用于开展代征工作和奖励代征工作做得较好的人员。

  七、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

  八、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九、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甲方可依据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比照国家税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一、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4份,甲方1份,乙方1份,双方主管单位各1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件2:

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________________(受托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经我局与你单位协商一致,由我局委托你单位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具体代征程序和代征税款的解缴程序,以及双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二[1997]1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和双方订立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报告表

  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报告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______________分局 年 季度 金额单位:元

  _______________区(县)地方税务局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序号

纳税人名 称

代征日期

代征税款

税收完税 证号码

(汇总)缴纳税款

税收缴款书号码

代征税款

税收完税证号码

(汇总)缴纳税款

税收缴款书号码

返还手续费

                       
                       
                       
                       
                       
                       
                       

合计

                     

总计

                   

税务机关

审核意见

(签章)

  
  填表单位(章): 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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