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非典”疫情期间办理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个[2003]306号 2003-05-22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日,接到有关部门反映,部分企业与员工签定劳务聘用合同,企业需为员工负担个人所得税。目前因受“非典”疫情影响,我市部分行业处于严重亏损状态,无法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负担本企业职工工资很困难,更无力负担部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提出需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部分企业与其员工签定的劳务合同中明确必须由企业为员工负担个人所得税,但因“非典”疫情使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收入锐减,企业确无能力负担员工个人所得税。针对上述情况,可由企业提出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手续。 二、企业在提出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申请时,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还需提供与员工签定有明确相关内容的劳务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案。 三、企业申请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仅限于企业为员工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企业员工自行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能申请延期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上述规定仅限于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等行业中的所属企业。 五、此通知执行期限自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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