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2022]13号 2022-4-7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2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决定》,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高失业保险基金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基础上,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长期、可持续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 (二)工作目标。建成以政策全省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失业保险省级统收统支运作模式。 (三)基本原则。坚持制度统一,理顺体制,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量;坚持职责明晰,分级管理,确保统收统支有序推进;坚持基金缺口统筹分担,提高基金共济功能和使用效率,防范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从2022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基金全省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 1.账户设立。省财政部门设立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用于接收失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各市县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暂时保留,用于暂存本级失业保险基金转移收入,每季度末向省级财政专户上解。 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省级支出户,用于接收省级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向各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各级支出户)拨付基金、向省级财政专户缴入该账户利息收入。各级支出户予以保留,用于接收省级支出户拨入基金、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接收原渠道退回的支付资金,拨付基金支出款项、向省级财政专户缴入该账户利息收入。各级支出户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备用金,在省级支出户拨入资金不及时或不足以支付待遇时启用。 2.基金征缴。失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分别进入各级国库,各级国库每月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提供上月《国库预算收入月报表》,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库提供的《国库预算收入月报表》按月开具拨款单,通知同级国库将保险费收入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各级税务部门于每月5日通过共享平台向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上月保险费征缴数据。 3.基金拨付。各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保险用款需求情况,于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0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下个季度的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含补充备用金)。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5日前向省财政部门提交下一季度全省用款计划。省财政部门对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的全省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按月拨付,于每月底前将下个月失业保险用款拨付至省级支出户;当用款计划审核结果存在变动时,省财政部门需告知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变动市县、项目和额度。省级支出户于每月5日前将相应款项拨付至各级支出户,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规定及时完成基金支付工作。基金统收统支后,首次拨付工作于2022年7月5日前完成,所需资金从省本级基金滚存结余中划拨,各市县提交及全省审核汇总季度用款计划工作提前至2022年第二季度进行。 为应对突发大额支出,建立紧急请款拨付机制。当市县支出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突发大额支出或遇有重大政策调整时,可向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紧急用款申请,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省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省级支出户,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市县支出户。 4.基金归集。各市县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除保留支出户2个月的备用金外,将截至2022年5月31日结余基金的50%于2022年6月30日前归集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经审计后将剩余的结余基金于2022年9月30日前归集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各市县累计结余基金在全部归集上解前应当进行清算,各市县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级失业保险基金以及所涉及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报送省财政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的结余基金应来函告知省财政部门,并在到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息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各市县新办理的国债或定期存款到期日不得超过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不再保留,直接纳入省级统筹失业保险基金。2022年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不再实行上解。 (二)统一编制基金预算。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编制、省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编制省级基金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基金预算底表,其中,基金收入预算底表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共同编制,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基金预算底表,统一编制省级基金预算草案,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初审后,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省级基金预算草案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上报省政府审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并分别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统一责任分担机制。 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后,各市县当年基金预算内收支缺口(保费收入-支出小计)以及因政策性因素造成的当年基金预算外收支缺口,由省级统筹结余基金和市县政府共同分担进行弥补,其中省级统筹基金分担比例为70%、市县政府分担比例为30%。2027年前市县政府当年分担的缺口资金,可用本地上解的历史结余基金抵扣。 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后,各市县因非政策性因素造成的当年基金预算外收支缺口以及因违反失业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增加的基金支出,由市县政府另行安排资金承担。 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各市县上年度失业保险缺口分担资金上解计划,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准,由两部门下达执行。各市县于当年6月底前将应上解的失业保险缺口分担资金划入省级财政专户。2022年基金收支缺口不计算分担资金,由省级统筹基金全额弥补。 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6个月时,由省级政府和市县政府按比例补足差额,具体分担比例和金额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就业状况、财政投入能力、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参保缴费人数、收支预算完成情况等因素报省政府同意后确定。 (四)统一经办服务管理。 适应基金统收统支管理需要,健全失业保险省级经办服务管理机构,提升履行省级统收统支工作职责的能力。加强省级及以下经办机构队伍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加强标准化建设,全省在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便捷、异地通办。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强化网上办理,进一步完善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提高经办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五)统一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金保工程”总体规划,建成省级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支持全省失业保险实时联网经办、基金财务管理监督、业务监管监测,统一业务指标、统一经办流程、统一技术标准,与全省政务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和政务数据开放平台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数据资源省级集中管理、多部门共享,提高失业保险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历史数据整理,全面夯实基础信息,完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失业保险领域的“一卡通”服务管理应用,在失业登记、失业待遇申请、发放、查询、技能提升补贴等全业务流程全面应用社会保障卡。 (六)统一激励约束机制。 制定统一的考核办法,对各市县预算完成、工作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考核,增强考核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确保应缴尽缴、支出合规。强化考核结果运用,通过考核结果运用督促全省各级政府落实工作责任,提升统收统支运行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是完善我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化解市县收支结构性矛盾、推动我省失业保险工作向更高层次、更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我省失业保险工作更加健康、更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机遇。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精心谋划部署。建立健全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改革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要提前谋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确保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工作按时启动、高质推动、顺利实施。各市县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省税务部门反馈。 (三)强化监督落实。工作成效是检验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工作的试金石。各市县政府要紧紧围绕工作职责、精准发力,力争工作取得进展,务求实效。省级相关部门要紧盯目标、加强督导,以问题为导向,切实推动各市县工作开展,推动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我省已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 附件: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职责分工表 附件 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职责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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