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社[2002]35号 2002-08-13 各市、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管理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或行业,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医疗费的补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要向企业职代会报告收支情况,并接受财政、劳动保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财务监管。 附件:《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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