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3]152号 2004-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21年1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的免税审批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进行,不再执行市局沪税流[2001]359号文中关于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五大类饲料产品免税审批程序中需上报市局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月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