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5]68号 2005-12-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布置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根据总局有关退(免)税的统计要求,各分局应按以下方式组织申报,并进行受理、审核和审批。 (一)对外贸企业,应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按不同年度确定相关所属期与批次分开申报。 (二)对生产企业,应在每年1月15日前按有关“免抵退”税规定完成上年12月份的退(免)税申报,将上年12月31日前出口、尚未办理免抵退税且未超过申报期限的出口货物,无论单证是否齐全,一并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退(免)税申报。 二、有关退(免)税统计报表上报要求: (一)各分局应于每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本通知所附新格式报表自2006年2月1日(即所属期为2006年1月)起执行。 (三)报表中涉及“以前年度”内容有两个以上年度的,各分局应按年度分别统计填列,并在所属期后注明相关年度。 (四)《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为《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中“其他企业”的明细内容,应保持两者数据的一致性。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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