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通知 津财法[2015]10号 2015-3-3 财政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以我局名义制发的下列文件一并废止: 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三[1996]39号) 二、关于调整由中央企事业单位在我市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财企三[1999]49号) 三、关于坐落在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负责办理相关财政事项的通知(津财建一[2004]50号) 四、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管理工作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津财建二[2013]21号) 五、关于做好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0]53号) 六、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津财采[2013]36号) 天津市财政局 2015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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