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政一[1993]336号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12-30
摘要:现将该《通知》转知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的“商业企业”,是指商业批发、零售企业、物资、供销企业。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3]336号      1993-12-30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72号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内称:“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含有的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原则上同其他企业一样:凡动用的部分,即年末库存余额小于年初库存余额的差额,准予作为当年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但为了有利于商业企业的资金周转,以保证春节期间的市场供应,明年一、二月份,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动用部分可按月计算,即月末库存余额小于月初库存余额的差额准予作为当月进项税额抵扣。明年后十个月存货动用部分,按年末库存余额小于三月初库存余额的差额计算,在年底一次予以扣除”。

  现将该《通知》转知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的“商业企业”,是指商业批发、零售企业、物资、供销企业。

上海市税务局

199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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