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95号 2010-8-10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税收征管秩序,防止和遏制区域之间拉抢税源行为的发生,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实现税收收入应收尽收,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全市房地产和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0年7月1日后的新开发项目、外埠开发企业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所实现的税收,严格实行属地纳税。 二、2010年7月1日前,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实现的税收按原渠道交纳;2010年7月1日之后,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实现的税收均在项目开发、施工所在地纳税。 三、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在本地开发、施工的项目,财务核算只能使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所开具发票,对外埠或其他区域开具的营业(销售)收入发票,税务机关不准予列支。 四、对于拉抢税源、不严格执行属地纳税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将已入库税款全额调回属地国库外,纪检监察机关将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0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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