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国税局 阜新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5-17
摘要: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承包人或项目挂靠人的个人所得,应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工程总造价或工程承包金额的0.5%定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工程发包方或被挂靠的建筑安装企业并代扣代缴。

辽宁省阜新市国税局 阜新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突破阜新、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良好的财力支持,按照“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依法征收,打击偷税”的总体要求,现就加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征收方式,严格征收管理

  (一)查账征收方式

  1.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查账征收

  (1)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要求。能够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能够准确确认收入并核算成本,能够如实核算盈亏,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且利润分配权归属其所有。

  (2)能够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确行使税收权利、履行纳税义务。

  (3)经营核算工作程序应规范、合理,具体如下:

  以项目部为基本核算单位。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核算时,能够按建造合同进行项目核算,以涉及到的各项目部为基本核算单位,且各项目部能够正确地确定项目收入、成本核算范围、内容和时间,并在账簿上单独反映。能够正确划分各种费用界限,保证收入、成本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从施工合同签订到工程竣工收回全部决算工程款止,企业能够实行全程监控。

  工程项目施工设计、质量控制、财务收支、成本控制计划等资料完整。

  年度终了,能够准确提供已完工程量、未完工程量、竣工决算等情况。

  (4)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按照规定进行建筑安装业工程项目登记;使用满足纳税需求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5)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其他条件。

  2.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资料,并按有关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

  (1)财务会计制度;

  (2)周转材料摊销方法;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

  (4)成本核算方法;

  (5)存货核算方法;

  (6)会计核算软件;

  (7)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扣除;

  (8)税收优惠事项;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凡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并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业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应按不低于10%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月预缴。

  具体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4.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欠税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自开发票资格。

  5.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纳入我市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范畴,税务稽查部门每年应对其进行重点检查。

  6.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进行建筑业项目管理税(费)负分析,建立健全建筑业税(费)负预警机制。发现以下相关情形的,要对该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实施纳税评估后,纳税人不能根据纳税评估结果自查补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改变其征收方式。具体包括:

  (1)汇算清缴时申报亏损或微利的;

  (2)税负相对于同行业明显偏低的;

  (3)毛利率相对于同行业明显偏低的;

  (4)提供虚假合同等虚假计税依据的;

  (5)合同价款或工程决算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6)合同和工程决算收入不包含材料价款且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数据的;

  (7)拒不提供工程决算资料的;

  (8)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二)核定征收方式

  1.对不能同时满足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其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10%。

  具体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2.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能够准确确认收入,但无法确定成本的:

  当期企业所得税额=当期取得的各类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法定税率(25%)

  (2)能够准确确定成本,但无法确定收入的:

  当期企业所得税额=当期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法定税率(25%)

  3.对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统一实行定率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在纳税人开具发票时按3%缴纳个人所得税。

  4.工程发包方或被挂靠的建筑安装企业,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法规,正确计算并代扣代缴工程项目承包人(项目部经理)或项目挂靠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承包人或项目挂靠人的个人所得,应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工程总造价或工程承包金额的0.5%定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工程发包方或被挂靠的建筑安装企业并代扣代缴。

  (1)无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队、个人或低资质等级建筑施工队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等级资质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或自行承揽建筑工程并挂靠建筑安装企业的工程承包人,不论企业如何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2)建筑安装企业对工程项目承包人实行包工包料核算管理方式的;

  (3)建筑安装企业对工程项目承包人实行包工(包括全包或部分承包)或包料(包括全包或部分承包)核算管理方式的;

  (4)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项目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收取管理费或取得利润,其余均归工程承包人的;

  (5)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工程承包或挂靠行为。

  二、规范项目管理和发票管理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利用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对建筑安装业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

  (二)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登记。进行项目登记后才能开具建设项目所在地《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

  (三)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施工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外的建安发票。违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工程实行分包的,总包方应直接在建安项目登记时登记分包信息,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时还应当同时附报分保协议。总包方未提供相关分包信息的,分包方应当按规定提供项目信息,办理项目登记。

  (五)建筑业纳税人小额工程实行零星工程项目登记,由纳税人在软件中自行登记。零星工程确定标准为:单个工程造价在5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同一建设单位的零星工程合计造价在50万元以下,同一建设单位的零星工程合计周期在90天以内。开票金额超过上述规定限额的,应按项目管理信息登记。

  (六)税务机关对代开发票的建筑安装业纳税人,统一实行“先税后票”管理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由国税管理的纳税人,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国税机关开具的所得税完税凭证。

  (七)我市建筑业纳税人在市内跨县、区提供建筑安装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建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八)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按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并据此在机构所在地计算缴纳所得税。

  (九)实行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如果在市内跨县、区经营的,在发票开具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开票额和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先行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务机关应在所得税完税凭证上注明建筑项目名称、开具发票金额等信息。纳税人凭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由其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运用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软件为其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并在所得税完税凭证上注明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等情况。纳税人不能提供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的,其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为其开具建筑业发票。

  (十)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规范的企业纳税信息资料传递制度,将总分机构信息、代开发票、征收流转税、所得税等情况及时传递,以加强对流转税、所得税的控管。

  三、加强跨地区经营所得税管理

  (一)我市建筑安装企业以总机构名义到省内或省外其它县、市经营,且不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建筑业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确认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其经营所得回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在我市设立并已经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以总机构名义到我市经营的省外建筑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总机构直接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分配表、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管辖,办理报验登记的外埠纳税人,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国税机关开具的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四.本《意见》中所涉及各项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阜新市国税局

阜新市地税局

201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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