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更改IP地址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科发[2003]206号 2003-06-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由于网络专线调整,“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将从7月1日起部分使用新的IP地址对外服务,域名不变。现就有关IP地址的更改事项通知如下: “核查系统”现有两个网址对外服务。169网的“核查系统”IP地址为10.252.254.1,域名为www.customs.cninfo.net;163网的“核查系统”IP地址为61.135.226.2,域名为hghc.customs.gov.cn。7月1日以后,169网上的IP地址及城名保持不变;163网上的域名hghc.customs.gov.cn继续延用,IP地址改为202.127.48.11。 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海关总署服务热线联系电话:(010)65195991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电话:(010)68402104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〇三年六月三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