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2]18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1-01
摘要:做好新《实施细则》与原《实施细则》的衔接工作,对现有的一些不符合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做法进行清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2]184号         2002-11-01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2]126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实施细则》)于2002年10月15日正式施行。新《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调整征纳关系,全面推进税收征管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提供了制度、机制和手段的保证。各地要把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全面贯彻新《实施细则》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二、做好向地方党政领导的宣传和汇报工作,使地方党政领导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

  三、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面向各级税务人员、面向纳税人、面向社会各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四、做好新《实施细则》与原《实施细则》的衔接工作,对现有的一些不符合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做法进行清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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