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2]184号 2002-11-01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2]126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实施细则》)于2002年10月15日正式施行。新《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调整征纳关系,全面推进税收征管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提供了制度、机制和手段的保证。各地要把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全面贯彻新《实施细则》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二、做好向地方党政领导的宣传和汇报工作,使地方党政领导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 三、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面向各级税务人员、面向纳税人、面向社会各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四、做好新《实施细则》与原《实施细则》的衔接工作,对现有的一些不符合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做法进行清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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