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63号 2000-02-04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我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17号)(以下对《关于省级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简称“规定”)下发后,我市部分基层地税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经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省直属分局)衔接,现就有关问题明确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定”第六条:“对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业户,应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提出申请的同时书面报告省直属分局,由直属分局派员或书面委托所在地税务机关检查清缴税款后,可办理注销手续”。在具体执行时,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我市地税征收机关接到省级税收业户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时(不论是申请报告或《注销税务登记表》),受理部门直接在申请报告或“申请表”的表上加注“请省直属分局确定清缴方式”字样并加盖印章后直接交换给省直属分局; 2.如果省直属分局决定书面委托我市地税征收机关办理清缴税款手续的,则由我市地税机关负责清算,登记分局发出《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时复印一份给省直属分局; 3.如果省直属分局决定自行派员清税的,也应书面回复我市地税征收机关,发出《税务处理(罚)决定书》时,应及时抄送一份给我市地税征收机关,我市地税征收机关据以清算附征的税、费。《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由我市登记分局按规定发出并复印一份给省直属分局; 4.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时,如发现业户发生违章行为,按“谁查谁结,谁发出处罚告知,谁作出处罚决定,谁承担复议、应诉、赔偿责任”的原则处理。 二、对业户发生逾期申报,统一由我市地税征收机关负责催报,并依法对该业户作出违章处理。 三、对“规定”第十一条的执行,经与省直属分局联系,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部分职能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号)规定办理,广州市区内的业户缓缴申请一律报省直属分局,在具体执行这一条规定时,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业户申请延期缴纳省级税收,应在直接向省直属分局申请的同时,抄送一份给我市主管征收机关备案。 2.省直属分局如果不批准业户缓交,业户应于规定期限内缴纳入库,如果批复期限已超过纳税期限的,业户应于收到(必须办理送达回证一式两份,一份省直属分局存,一份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字交省直属分局盖章后,再由纳税人递交我市征收机关)批复之次日(遇节假日顺延)补交入库,不加收滞纳金;如果超期补交入库,应由我市征收机关按收到批复书次日到实际入库之日止加收滞纳金。 3.省直属分局发出的《核定延期纳税通知书》或《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答复书》,由直属分局通过交换途径直接抄送我市主管征收机关;如时间紧迫,也可由省直属分局装入信封粘封后交纳税人转送我市主管征收机关。 4.对延期申报,明确由省直属分局负责审批。纳税人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17号)办理,即:“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都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批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四、“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业户申请税收减免必须“由县(区)级以上机关加具意见后报省局审批”。为及时掌握省级税收的增减变化情况,纳税人直接向省直属分局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复印一份给我市主管征收机关,同时还应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省级税收手续;省直属分局批复后应以正式的文件通知我市主管征收机关。 五、省级国有企业、省供销社、省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于帐册不健全、生产经营规模小、而申请带征企业所得税的,由省直属分局审批,并抄送一份我市主管征收机关。 六、省直属分局明确:凡在省直属分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分局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业户,统一使用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分局发放的税务登记证进行征收管理,征收机关不应要求业户申报省级税收时另出示省直属分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七、省直属分局将在近期内提供省级事业单位过去曾在省直属分局购买<非经营收入发票>情况(业户名称、购票时间、份数、起止号码等),以便我市征收机关监控有关业户应纳的省级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费。 八、经与省直属分局联系,为加强与省直属分局的联系和沟通,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省直属分局明确林润生同志负责联系我市各征收分局征管省级税收收入工作,联系电话85299253,BP机1291918233,手机1390221758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2月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