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9]17号 2009-02-10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告知相关企业,要求其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抓紧时间办理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有关事宜。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需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2009年2月28日前向当地国税主管退税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各级国税部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逐级进行认真审核后,再由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统一将符合要求的各企业相关资料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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