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4]145号 2004-12-29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取得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若在税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事务所考核同意,应如实填写《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登记表》、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并提供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执业备案手续;不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应如实填写《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登记表》并提供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非执业备案手续。 二、备案登记工作每半年办理一次,具体办理时间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决定。 三、执业注册税务师备案后每年验证一次。期间有注册税务师转所或需转非执业备案的,应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四、2004年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人员的备案登记工作由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组织进行,具体事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附件:(略) 1.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登记表 2.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登记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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