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气象信息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06]210号 2006-09-05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省气象局《关于请求协调解决气象信息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气发〔2006〕36号),要求对其所属福建省飞虹气象信息有限公司与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省移动公司”)合作开展“移动气象站”短信息气象信息服务业务,每月从省移动公司分回的信息服务费,逐级分割给各设区市气象局等协作单位的费用在其营业税计税依据中减除。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福建省飞虹气象信息有限公司2005年5月与省移动公司签定合作开展“移动气象站”短信息气象信息服务的协议,规定双方结算方式及其分成比例。目前这项业务是省移动公司向用户收取气象信息服务费,然后每月按协议向福建省飞虹气象信息有限公司支付分成收入;福建省飞虹气象信息有限公司收款时统一开具发票给省移动公司。由于开展“移动气象站”短信息气象信息服务需各设区市气象局及其所属县(市)气象局共同协作才能完成,因此福建省飞虹气象信息有限公司按照当月各县(市)用户量将收入分割给各县(市)气象协作单位,各协作单位收款时,分别开具发票给福建省飞虹气象信息有限公司。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同意对福建省飞虹气象信息有限公司从事“移动气象站”短信息气象信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各设区市气象协作单位气象信息服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但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各气象协作单位提供的发票。各县(市)气象协作单位所取得气象信息服务收入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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