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6]144号 2006-08-02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税收政策和要求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范围,从严掌握实行核定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标准,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要实行查账征收;对确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方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 二、对确实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比例内,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住房转让收入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没有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窗口的,要积极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并根据个人住房转让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要定期将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与个人住房转让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08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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