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函[2002]153号 2002-5-30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工作,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陕办发[2002]11号)、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下岗职工再就业涉税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对有关部门已明令禁止的购领发票IC卡费、发票购领折费等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发现问题,应坚决予以纠正。 二、为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靠自身努力开辟就业门路,对下岗职工本人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五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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