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确定开发成本扣除标准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2-01
摘要:明确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开发成本扣除标准。本公告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与之前执行标准一致。根据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供的资料,更新了部分开发成本扣除标准数据。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确定开发成本扣除标准的公告[条款修订]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12-1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结合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4%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扣除标准

  (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成本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核定的项目金额标准扣除:

  1.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2.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3.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

  4.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按核定的项目金额标准扣除的,依据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造价信息》标准执行。

  1.建筑安装工程费

房地产
类型
项目概况 年度 平米造价
(元/平方米)
多层住宅 7层以下
(不含地下室)
2001以前 567
2002 565
2003 575
2004 625
2005 623
2006 620
2007 750
2008 912
2009 905
2010 899
2013 1579
 
单独
地下室
  2001以前 1178
2002 1175
2003 1155
2004 1298
2005 1293
2006 1288
2007 1759
2008 1950
2009 1880
2010 1859
2011 1979
2012 1977
2013 2011
小高层住宅 8至15层
(含地下室)
2001以前 1084
2002 1082
2003 1064
2004 1195
2005 1192
2006 1185
2007 1554
2008 1814
2009 1730
2010 1621
2011 1721
2012 1722
2013 1743
高层住宅
 
15层以上
(不含地下室)
2001以前 833
2002 830
2003 845
2004 967
2005 965
2006 995
2007 1201
2008 1440
2009 1330
2010 1387
2011 1500
2012 1490
2013 1507
多层
商用
 
7层以下
(不含地下室)
2001以前 727
2002 725
2003 737
2004 801
2005 821
2006 808
2007 817
2008 1169
2009 1160
2010 1153
小高层
商用
8至15层
(含地下室)
2001以前 1389
2002 1386
2003 1363
2004 1531
2005 1528
2006 1518
2007 1991
2008 2324
2009 2216
2010 2069
高层
商用
15层以上
(不含地下室)
2001以前 1067
2002 1063
2003 1082
2004 1225
2005 1223
2006 1213
2007 1538
2008 1844
2009 1703
2010 1766


  2.前期工程费:90元/平方米(可售建筑面积)

  3.基础设施费:123元/平方米(可售建筑面积)

  4.公共配套设施费:20元/平方米(可售建筑面积)

  5.开发间接费用:25元/平方米(可售建筑面积)

  三、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清算,但对在限定时间内不进行清算或者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下列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不低于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不低于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不低于10%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确定开发成本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日

  附件

关于《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确定开发成本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2年出台的《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确定开发成本扣除标准的公告》(柳地税公告2012年4号),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批复,确定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开发成本扣除标准,由于该文件执行时间到期,为继续明确相关规定,特出台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明确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开发成本扣除标准。本公告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与之前执行标准一致。根据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供的资料,更新了部分开发成本扣除标准数据。

  三、其他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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