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确定开发成本扣除标准的公告[条款修订]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1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已修订,此为修订后内容。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4%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扣除标准 (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成本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核定的项目金额标准扣除: 1.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2.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3.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 4.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按核定的项目金额标准扣除的,依据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造价信息》标准执行。 1.建筑安装工程费
3.基础设施费:123元/平方米(可售建筑面积) 4.公共配套设施费:20元/平方米(可售建筑面积) 5.开发间接费用:25元/平方米(可售建筑面积) 三、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清算,但对在限定时间内不进行清算或者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下列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不低于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不低于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不低于10%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确定开发成本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日 附件 关于《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确定开发成本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2年出台的《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确定开发成本扣除标准的公告》(柳地税公告2012年4号),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批复,确定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开发成本扣除标准,由于该文件执行时间到期,为继续明确相关规定,特出台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明确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开发成本扣除标准。本公告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与之前执行标准一致。根据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供的资料,更新了部分开发成本扣除标准数据。 三、其他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