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挂牌上市促进直接融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22〕36号 2022-05-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企业挂牌上市促进直接融资的若干规定》已经七届市委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七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3日 关于支持企业挂牌上市促进直接融资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直接融资的工作要求,抢抓注册制、北交所等改革机遇,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南充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优化政务服务体系 (一)对我市拟上市企业(已与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签署挂牌上市服务协议,下同)在挂牌上市进程中,涉及产权、股权等历史遗留问题,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以不影响企业上市为原则,属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予以指导,帮助妥善解决,并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对具体参与经办人员容错免责。 (二)对我市拟上市企业新增全职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技师、副高级职称专家按每人5000元,新增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高级技师、正高级职称专家按每人2万元,在招引满1年后给予企业引才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最多连续补助3年。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培养或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支持申报国、省重大人才工程(项目),享受我市有关人才政策待遇。 二、梯次培育后备企业 (三)支持科技创新企业挂牌上市,鼓励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核心竞争力和产业化能力。对首次获得认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企业争取国、省重大科技专项要求地方配套政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四)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实现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实施股份制改制而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公司制改制和股份制改制奖励资金不重复计算,先完成公司制改制再完成股份制改制的享受差额奖励。对新纳入四川省上市后备资源库培育管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五)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制及上市过程中,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按转增自然人股东的股本金额的5%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补助。兑现时间为拟上市企业获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上市申报材料后。 三、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六)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补助;对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再给予150万元补助。 (七)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费用补助,并按以下三个阶段分别兑现: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经四川证监局验收合格后补助100万元,完成上市申报并获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后补助200万元,成功上市后再补助200万元。对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50万元奖励。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后转板到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助资金不重复计算,享受差额补助。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或上市后在资本市场实施再融资的公司,按其募集资金实际投到南充情况“一事一议”给予奖励。对辅导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保荐机构,综合考虑其辅导数量、服务质量、融资额度等相关因素,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八)鼓励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市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生产经营活动、纳税关系迁入我市,按其对地方经济发展、劳动就业等贡献“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四、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九)对首次实现债券和资产证券化融资(含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发债并调回南充使用)的我市非金融企业,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给予发债主体8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助;对非首次成功实现债券融资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助;对发行创新债券品种的,在上述标准上再增加20万元一次性补助。 (十)支持债转股,实施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民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对债权机构按当年债转股股本金的0.1%给予奖励,单户债权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发展其他融资工具 (十一)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对投资我市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下同),按照除本市国有资本以外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对通过股权投资企业实现股权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投到我市金额的0.1%给予补助,单户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十二)对通过保险直投、信托、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投到我市金额的0.1%给予补助,单户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本规定有效期3年,自2022年6月24日起施行。我市此前制定的企业挂牌上市及直接融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我市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有行业专项支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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