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直属粮库建设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一[1999]10号 1999-01-1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漳地税政一[1998]259号请示悉。经研究,与粮库建设相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不属于国办发明电[1998]9号文件所称的“本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收的各种与粮库建设相关的税费”,应照章征收。中央直属粮库建设按投向税现行规定属于“仓储设施”项目,适用零税率;社会事业费应向省政府申请个案优惠。 请依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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