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进出口权的工业企业,今年2月份出口一批物资,由于是第一次做这种出口业务,确认收入不及时,报关当月没有确认收入及销项税金,4月份在主管会计审核业务中发现了这个问题,并于4月份补确认收入及销项税,6月税务核查出口业务中发现了这个问题,销项税我公司已于4月份补缴,但税务局要求我们缴纳本笔销项税金2个月的滞纳金,请问他们这样做合理吗?我是否应该补缴这笔税款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贵公司虽然已经补缴税款,但不是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因此要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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