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及征收率 对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我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自然人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时,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适用以下征收率:
采用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征收率。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3年8月1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规范佛山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以下简称“2011年第2号公告”)于2023年8月17日执行到期。为保证政策规定的稳定性及延续性,持续规范佛山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对象 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我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自然人纳税人。 (二)明确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率 1.为保持相关政策稳定性,对自然人纳税人从事制造业、批发零售和贸易业、服务业、娱乐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其他等7类行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延续之前的征收率标准,具体如下:
(三)规范核定征收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按本公告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征收率。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8日起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