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员变更登记 第一节 执业会员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执业会员的政治面貌、职称、学历、学位、通讯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通过系统自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执业会员姓名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系统自助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并向地方协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地方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审核,并报中评协确认。 中评协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批准信息变更登记的,通过系统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地方协会不同意申请人信息变更的,或者中评协复核提出否定意见的,通过系统告知其原因。 第二十二条 见习执业会员符合正式执业会员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为正式执业会员。申请人应当经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同意,通过系统向地方协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二)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第二十三条 申请材料齐全的,地方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四条 地方协会同意申请人变更为正式执业会员的,通过系统将申请人信息及材料报送中评协。 中评协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复核,批准变更为正式执业会员的,通过系统予以确认,并在中评协网站公告。 第二十五条 地方协会不同意申请人变更为正式执业会员的,或者中评协复核提出否定意见的,通过系统告知其原因。 第二十六条 执业会员转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协会代管,以及在本资产评估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劳动关系的,称为转所。 第二十七条 执业会员办理转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转出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称转出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者终止; (二)未因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被要求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调查,调查1年未结束的除外。 执业会员在资产评估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转所,无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二十八条 执业会员办理转所,应当通过系统向转出机构所属地方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转出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证明; (二)与转入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称转入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执业会员在资产评估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转所,无需提供上述材料。 执业会员申请转入协会代管的,无需提供第(二)项材料。 第二十九条 地方协会受理转所的,通过系统将申请送达转出机构。转出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据。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申请人符合转所条件,转出机构回复同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意见的,转出机构和转入机构属于同一地方协会的,地方协会按申请人意愿为其办理转所手续。转出机构和转入机构不属于同一地方协会的,转出地方协会通过系统对申请人进行转会操作,转入地方协会将申请人接收到转入机构。 第三十条 转出机构提出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不符合转所条件的,地方协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转所申请。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转入拟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称拟备案机构)的,应当向地方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出机构和拟备案机构盖章的《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2)一式3份; (二)与拟备案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申请人符合转所条件,转出机构和拟备案机构属于同一地方协会的,地方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资产评估师转所表》转出协会意见栏和转入协会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转所专用章,将其中1份交由申请人办理备案手续,并通过系统将申请人转入协会代管。 申请人符合转所条件,转出机构和拟备案机构不属于同一地方协会的,转出地方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资产评估师转所表》转出协会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转所专用章,将其中2份交申请人,并通过系统对申请人进行转会操作。转入地方协会收到《资产评估师转所表》7个工作日内,在转入协会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转所专用章,将其中1份交由申请人办理备案手续,并通过系统进行接收操作,将申请人转入协会代管。 在财政部门完成备案手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到所在地方协会办理入会登记,并办理执业会员转入手续。 拟备案机构中止办理备案的,申请人可以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转所手续,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师转所表》自转出地方协会确认之日起30日内有效。拟备案机构在此期间未完成备案手续的,转入地方协会应当就其涉嫌违反《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情形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执业会员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应当在30日内办理转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报告地方协会,地方协会可将其转入协会代管。 第三十三条 执业会员由协会代管期限最长为1年。协会代管的执业会员应当在到期前,及时办理转所手续,加入资产评估机构。 第三十四条 地方协会在办理执业会员转所手续时,发现所在资产评估机构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执业会员在1个自然年度内转所超过2次的,地方协会应当予以关注。 第三十六条 受财政部门责令停止从业1年以下处罚的资产评估师,自处罚决定之日起,其执业会员资格暂停,并在中评协网站公告。 受财政部门责令停止从业处罚到期的,当事人向地方协会申请恢复执业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执业会员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电子证书自动变更。实体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业会员可以向地方协会换领新实体证书。 第三十八条 执业会员印鉴重新制作的,应当通过系统重新备案。 第二节 单位会员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通讯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财政部门备案后,应当在30日内,通过系统自助办理单位会员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发生转制、合并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经财政部门备案后,向地方协会申请单位会员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受财政部门责令停业1年以下处罚的资产评估机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单位会员资格暂停,并在中评协网站公告。 登记在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执业会员,符合转所条件的可以转出。同时,不得接收新的执业会员。 受财政部门责令停业处罚到期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向地方协会申请恢复单位会员资格。 第四十二条 单位会员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电子证书自动变更。实体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单位会员可以向地方协会换领新实体证书。 第四章 会员资格年度检验 第四十三条 地方协会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对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资格开展年度检验工作(以下简称年检)。 第四十四条 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应当在所在地方协会参加年检。 在年检期间需要办理转所的执业会员,应当先完成年检手续,转入本地协会代管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执业会员年检主要核查内容包括: (一)符合执业会员条件的情况; (二)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情况; (三)本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执业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的; (四)拒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 (五)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执业会员条件的; (六)在接受行业自律管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本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单位会员年检主要核查内容包括: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备案条件的情况; (二)上年度开展资产评估项目的情况; (三)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单位会员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单位会员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 第四十九条 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年检主要采用自查申报方式,由单位会员对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本单位及登记在本单位的执业会员进行自查,并通过系统向地方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查报告。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自查报告中应当明确承诺解决时限,且不得晚于当年12月31日; (二)单位会员基本情况,与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一致的无需提交; (三)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重要信息,与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一致的无需提交; (四)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提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扫描件。 第五十条 协会代管的执业会员,由地方协会直接进行年检。 第五十一条 地方协会可以对单位会员自查情况进行核查或者抽查。 第五十二条 执业会员年检存在问题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可以整改纠正的,存在问题的执业会员应当进行限期整改,期间当事人暂缓通过年检; 不予通过年检的,按本办法第五章第一节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五十三条 地方协会年检发现单位会员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地方协会每年4月1日开始对通过年检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进行分批公告。 第五十五条 通过年检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电子证书有效期自动变更。 第五章 会员注销登记 第一节 执业会员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执业会员自愿退会的,书面通知地方协会,并交回执业会员实体证书。 地方协会通过系统上报中评协,中评协予以确认。 第五十七条 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执业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执业会员条件的; (四)1年不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七)本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可以将其除名: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的; (二)因签署虚假评估报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拒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 (四)在接受行业自律管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本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执业会员出现自动丧失执业会员资格或者应当予以除名情形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地方协会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系统上报中评协; (二)中评协对地方协会上报材料核实,确认当事人自动丧失执业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的,通过系统通知当事人; (三)当事人对中评协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中评协申诉维权委员会提出申诉; (四)当事人无异议的,或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申诉的,或者申诉被驳回的,中评协确认当事人自动丧失执业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六十条 执业会员自愿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本会予以除名的,注销执业会员证书,并在中评协网站公告。 第二节 单位会员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单位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单位会员条件的; (四)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依法终止的; (五)被财政部门予以注销备案的; (六)本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对拒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单位会员,本会可以将其除名。 第六十三条 单位会员出现自动丧失单位会员资格或者应当予以除名情形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地方协会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系统上报中评协; (二)中评协对地方协会上报材料核实,确认当事人自动丧失单位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的,通过系统通知经办人; (三)当事人对中评协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中评协申诉维权委员会提出申诉; (四)当事人无异议的,或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申诉的,或者申诉被驳回的,中评协确认当事人自动丧失单位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当事人所设分支机构一并除名。 第六十四条 单位会员自动丧失单位会员资格或者被本会予以除名的,注销单位会员证书,并在中评协网站公告。 登记在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执业会员,自动转入协会代管。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六十五条 执业会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及年检手续的,由地方协会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地方协会上报中评协将其除名。特殊情况的,由中评协直接办理。 第六十六条 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的工作人员在会员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同时也是所在地方协会会员。 第六十八条 非执业会员的入会登记、信息变更、转会和注销登记等操作,参照执业会员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4年3月5日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4〕43号)、2016年2月3日发布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2016年2月3日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2017年8月22日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7〕29号)同时废止。 附1 个人会员印鉴 注:正方形,外边宽3.2厘米,内边宽3厘米。 附2
资产评估师转所表
附件2 个人会员入会申请材料和填报信息清单 一、执业会员 (一)需要准备的材料 1.免冠电子证件照片; 2.手写签名照片; 3.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扫描件; 4.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扫描件; 5.社保证明扫描件; 6.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资格证书扫描件。 (二)需要填报的信息 所在地方协会名称、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政治面貌、民族、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毕业学校、毕业时间、最高学历、所学专业、职称及职称等级、劳动合同期限、档案存放地、社保缴纳情况、参加工作时间、工作经历、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资格信息。 二、非执业会员 (一)需要准备的材料 1.免冠电子证件照片; 2.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资格证书扫描件。 (二)需要填报的信息 所在地方协会名称、政治面貌、民族、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毕业学校、毕业时间、最高学历、所学专业、职称及职称等级、工作经历、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资格信息。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