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 2023-9-7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已经2023年9月4日深圳市政府七届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覃伟中 2023年9月7日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维护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与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两种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基金管理、待遇保障、就医服务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本市医疗保障制度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覆盖全民、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障工作,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医疗保障工作。 市财政、人力资源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负责有关医疗保障工作。 第六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比例、医疗保障待遇等做相应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家和广东省对医疗保险缴费、待遇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参保筹资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者二档。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档费率逐步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过渡。 下列人员按照以下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四)领取病残津贴且未在用人单位缴费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者二档;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确认本市为退休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地的人员,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者二档。 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 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 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缴费基数的2%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1.5%,个人缴交0.5%。 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工资收入。缴费基数设定上下限,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上限;低于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下限。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员,缴费基数为本人申报的月工资收入,由本人以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设定上下限,本人申报的月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上限;低于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下限。 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人员,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以缴费基数的8%为其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人员,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以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6%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2%由个人缴交,个人缴交部分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从其发放的伤残津贴中代扣代缴。 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人员,在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由本人以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由本人以缴费基数的2%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的,停止缴费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2023年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应满24年;2024年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应满25年。 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包含参保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的年限。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办理转移的市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纳入累计缴费年限计算。 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需要继续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低于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的缴费费率分别为6%、2%。 参保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其退休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地的确认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或者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二)年满18周岁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 (三)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居民月可支配收入,由参保人以缴费基数的1.8%按月缴费。其中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员,个人缴交0.6%,财政补助1.2%;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员,个人缴交0.7%,财政补助1.1%。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或者广东省规定。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在每年9月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当年9月至次年8月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月份办理参保手续的,应当从申请之月起一次性缴纳剩余月份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少年儿童由所在学校、科研院所或者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等手续。 第十三条 符合规定的本市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交部分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 本市户籍一至四级残疾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交部分由市残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无需另行缴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为职工选择参加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形式,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参保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参保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参保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参保年限。 本办法实施前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或者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参保年限视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限。 第十八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待遇享受期内,实现就业后或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止,已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在其他地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同时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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