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税函[2023]80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0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3-04-25
摘要: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纳税人如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 可申请由属地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06号建议的答复

闽税函[2023]80号       2023-4-25

袁敏代表:

  《关于保留莆田无仓储成品油产业园的建议》 (第1606号)已收悉。现就您提案中的“税务部门对无仓储批发模式给予归口及正常开票”建议答复如下:

  成品油行业涉及国家能源安全, 与国家经济命脉紧密相关,冶炼、运输、仓储、批发、零售等各环节都需要各级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督。目前,行业内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应急管理部、 国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

  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月发布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纳税人如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 可申请由属地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成品油零售、批发企业应当取得应急管理(消防、安监)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才能向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品油经销企业身份归类和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对具备相关资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将按规定办理成品油经销企业身份归类并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恳请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推进我省成品油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 林茂椿

  联系人:潘 虹

  联系电话: 0591-63118797,1366506631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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