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实质上属于对职工的激励、奖励或补偿,是一种以股份方式支付的职工薪酬。企业股权激励分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三种方式。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员工因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通过上述股权激励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实质上是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非现金或现金形式的补贴或奖金,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股票期权形式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员工将持有的股票期权提前转让的,以转让净收益应为股票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股票期权是在行权时发生个税纳税义务。 2.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注意:限制性股票是在股票解禁时发生个税纳税义务。 3.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应纳税所得额,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注意:股票增值权是被授权人实际取得股票增值权的现金兑现时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前,对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的股份不低于30%。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给予不直接并入当月所得,而是平均分配到实际在境内工作月份,长于12个月按12个月进行计算单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实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后,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即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规定计算纳税。应纳税额=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纳税年度内各类股权激励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三、股权激励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2.居民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权激励,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及合理税费后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
股权激励所得可分期缴纳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参照该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可以采取的股权激励形式主要有三种: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上市公司高管取得这三种形式的股权激励所得时,如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享受财税[2009]40号文件规定的分期纳税优惠待遇是有讲究的。 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上市公司高管取得的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行权日,即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在行权日当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在行权日,上市公司高管只是取得了股票,而没有取得任何形式的现金收益。而纳税人缴纳税款必须要用现金缴纳。由于《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法规对于上市公司高管出售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时间和数量上是有限制的,导致了上市公司高管虽然通过行权获得了公司股票,但不能立即通过二级市场变现来获得现金收入。因此,上市公司高管可能无法有足够的现金去缴纳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这种情况,财税[2009]40号文件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情况下,上市公司高管取得的股票期权所得都能分期缴纳税款,其前提是必须有纳税困难。 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上市公司高管取得的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授权日。由于在授权日,高管就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将股票期权变现已取得现金收入了,税务机关一般也就不会批准其分期纳税了。但是,如果上市公司高管确定能提供上市公司的相关文件规定,对于高管取得的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在变现数量和时间上是有限制而导致纳税有困难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审批在不超过6个月的合适时间段内分期纳税。 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高管取得的限制性股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解锁日,即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锁期内,员工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公司对员工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锁时,员工才实际取得了有确定价值的财产,他才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自由出售取得所得。和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类似,在实际解锁日,上市公司高管虽然取得了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但是由于股票可以在二级市场出售的时间和数量上有所限制,导致股票无法及时变现而存在纳税困难,因此,上市公司高管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增值权。上市公司高管取得股票增值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行权日。行权日就是股票增值权的被授予人行使权利并可以获得收益的日期。只有在授予人实际行权时,税务机关才可以计算出授予人实际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行权日当天,上市公司将按行权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直接将现金支付给高管。在该模式下,上市公司高管在行权日直接取得的就是现金收入,在纳税上没有任何困难,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分期纳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彭昕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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