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加强金融政策创新。完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转让系统的相关制度,加快扩大在国家高新区进行试点。鼓励和引导银行在国家高新区的分支机构设立科技专家顾问委员会。建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风险评估、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推动银行贷款模式创新,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试点。深化科技保险试点,推广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支持企业通过债券融资。鼓励国家高新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初创期企业提供服务。 三是加强财税扶持。落实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鼓励地方政府支持高新区内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的推广应用。建立使用首台(套)装备的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孵化器税收减免、创业投资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扩大国家高新区基本建设贷款贴息规模。 四是探索科技资源配置新模式。支持国家高新区内企业和机构参与承担国家重大专项、863计划、支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鼓励国家高新区组织各方面力量承担对当前产业发展和扩大内需具有直接作用的攻关任务。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补助资金等支持力度,提升高新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扶持力度。 八、在组织领导方面,科技部将有何举措 九、对省级科技部门和高新区所在的城市人民政府,《若干意见》提出了哪些新的意见 国家高新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发挥高新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作用,制订必要措施,支持高新区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促进国家高新区在集聚高新技术产业、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金融支撑体系等方面取得新的成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高新区发展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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