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0]37号 2000-02-25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其外购原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较高,为了平衡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便于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法规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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