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7]186号 1997-04-08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法规,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铝合金门窗属于建筑工程中所用的原材料,其价款不能从工程承包额中扣除或分割开来分别征税,更不能以此作为划分确定混合销售只征一种税。如果生产铝合金门窗的纳税人是承包工程的分包或转包人,其应纳的营业税已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法规,则对其不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4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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