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委托贷款利息该如何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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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28
摘要: 问:我单位是一乘用车生产商,为用活自有资金并对经销商资金支持,我们通过商业银行向我们的特定经销商提供委托贷款,并收取利息。一般贷款期限为6个月,截止8月份委托贷款余额约20亿...
问:我单位是一乘用车生产商,为用活自有资金并对经销商资金支持,我们通过商业银行向我们的特定经销商提供委托贷款,并收取利息。一般贷款期限为6个月,截止8月份委托贷款余额约20亿。请问,在08年执行新准则后,这部份委托贷款余额放在什么科目?
答: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关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说明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也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而最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说明中对此没有进行规定,因此,目前很多企业误认为将“委托贷款”放到“持有至到期投资”中进行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1303贷款”科目核算说明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应将‘1303贷款’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具体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75页。)这说明,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企业原委托贷款余额转入新的“1303 委托贷款”科目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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