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3]674号 1993-05-0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鲁税三〔1993〕45号《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国税函发〔1990〕104号和国税发〔1991〕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局 1993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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