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1997]10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稽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15
摘要: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强化依法治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增强管理工作的主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 销项税额的检查

  一、销项税额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未开具发票的货物销售,是否按全部销售额依率计算了销项税额,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二)向分支机构移送的用以销售的货物是否计提了销项税额;

  (三)委托代销的货物是否按全额什提了销项税额;

  (四)视同销售货物是否按规定计提了销项税额;

  (五)出售购进的原材料、自制半成品、残次品、各种废品、废料、下脚料,是否计提了销项税额。

  (六)有无价格偏低需要调整价格计算销项税额的问题。

  二、销项税额有关帐户的检查

  (一)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检查。应查看“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帐户,并与“产品销售收入”等科目相核对。看有无与“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帐户发生关系,以此判定有无销售收入漏报现象。

  (二)销货退回的检查。应检查“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人”等帐户,看有无用红字冲减销售的现象。发现红字冲减销售,对其合法性应进行验证。

  (三)自制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检查。应检查“在建工程”“产成品”“委托加工产品”“长期投资”及“应文增值税”等科目间对应关系,看有无用于非应税项目而漏记销项税额现象。

  (四)收取“价外费用”的检查。应检查“其他应付欲”或“制造费用”“经营费用”等有关费用帐户,查其帐户对应关系,着有无将价外费用及包装物押金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科目,漏记销告不计算销项税额的问题。

  (五)商品销售折扣与折让的检查。应检查“销售折扣与折让”“商品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是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还是另开具其他发票。

  第十七条 进项税额的检查

  一、进项税额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适用税率是否得当,计算是否正确;

  (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是否逐栏填写、大小写是否一致、章戳是否齐全;

  (三)有无从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从生产免税产品的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四)有无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五)有无以普通发票,不合规定的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运输系据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六)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移做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职工福利、个人消费、其他非应税项目是否做进项税额转出;

  (七)发生非正常损失是否将耗用原材料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进项税额有关帐户的检查

  (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检查

  检查“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按照购进货物发生的时间及记帐凭证册号,调阅原始凭证,用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采购成本及进项税额,分别与“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的借方发生额相对照,看有无少记采购成本,多记进项税额;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不按购进时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将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视同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

  (二)企业接受投资转人货物的检查

  检查专用发票填开的原材料价款和注明的进项税额,分别与“原材料”“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的借方发生额对照,核对转入的货物有无多计算进项税额,少记原材料成本的问题。

  (三)购入固定资产的检查

  对纳税入购入超过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应依据企业固定资产目录,确定是否属于固定资产,无固定资产目录的,参照同行业标准确定是否应做固定资产管理。凡在固定资产购进后,“银行存款”帐户贷方发生额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借方发生额出现对应关系的,证明纳税人已将购进固定资产在销项税额中作了抵扣。

  (四)对购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检查

  检查时应将企业购入货物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金额及支付的增值税额合计与原材料成本或者免税项目的基本生产成本-原材料成本金额对照,看免税项目应负担的增值税金是否计入该项目成本。

  (五)企业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检查

  检查时应将“待处理财产损益”帐户的借方发生额与“原材料”“产成品’,“在产品”等帐户的贷方发生额相核对,如发现有直接对应关系,可能将存货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部分的增值税,未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多抵扣了进项税额。

  (六)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检查

  检查“银行存款”帐户贷方发生额是否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及有关费用科目借方发生额发生对应关系,确定其是否有将购进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行为。

  第十八条 应纳税额的检查

  一、按下列公式验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二、检查纳税人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报缴税款;

  三、检查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缴纳税款,是否履行了缓缴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发票领用存的位查

  一、检查纳税人发票领购簿,核定领购各种类别、各种版本的发系数量,对库存的发票进行盘点,对各种类别、各种版本的发票按本数、份数、联次一一核对;

  二、检查纳税人发票填开使用情况,有无分联次填写问题,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是否填写,填写是否准确,财务专用章与纳税人名称有无不一致情况,确认其是否有为他人代开行为;

  三、检查纳税人开具的发票进行帐务记载、计算税款情况,发票开具的销售额与银行存款、现金收人是否吻合,判定是否有虚开行为;

  四、检查纳税人发票开具销售额与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是否一致,分析有无隐匿收人、逃避纳税问题;

  五、检查纳税人发票保管是否安全、可靠,发生意外丢失被盗案件,报告是否及时,处理是否得当。

  第四章 稽核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条 发票稽核结果的处理

  一、对不按国税机关核定的种类、数量履行报批手续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没收其非法取得的发票,按未按规定领购发票处理;

  二、对不具备条件保管发票或因保管措施不善造成发票丢失被盗的,由国税征收机关代管或代开发系;

  三、对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其违规行为按开具份数计算量罚;

  四、应取得而未取得《销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五、取得进项抵扣凭证不符合抵扣规定的,不得抵扣税款,并按规定处罚。

  六、开具发票销售额未在当期申报纳税的,按偷税论处。

  第二十一条 纳税申报资料稽核结果的处理:

  经稽核,发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不全、有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错误、有应申报销售收人遗漏、有盛假进项税额申报、有不依合法凭证作进项税额抵扣,需要补充、修订、调整纳税申报的,分别按违反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和偷税处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年检结果的处理。

  经年检对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业户,纳人一般纳税人管理,根据既定标准确定管理类别,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的标准以下,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业户,会计核算水平低,纳税申报不及时,计算应纳税款不真实,不能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较重大偷税行为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两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对应税收人检查结果的处理。

  经检查发现开具发票不人帐,向分支机构移送用以销售的货物不计销售,委托代销的货物不计销售,自用或赠予他人的货物不按货物价格计销售,出售购进的原料、自制半成品、残次品、各种废品、废料、下脚料不计销售,为他人提供的应税劳务不计收人,均以隐匿销售收人论处,除追补税款外,按偷税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查发现有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除按全额计算追补应征税款外,还要视情节追究其经济或刑事责任。检查发现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的向题,按规定权限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按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追缴税款。

  三、对进项税额抵扣检查结果的处理经检查发现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逐栏填写、大小写不一致、章戳不齐全的;直接从小规模纳税人或从事免税货物经营的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一律予以剔除,追补应征税款。检查发现以不合规定的普通发票、运输票据、农副产品及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额抵扣的,按偷税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决定追究经济或刑事责任。

  对未经批准而擅自提前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予调出,并按偷税处理。

  四、对进项税额转出检查结果的处理

  经检查发现纳税人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移做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其他非应税项目未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发生非正常损失,未将耗用原材料已扣进项税额转出的,予以调整,做补税处理。

  五、对应纳税款检查结果的处理

  经检查发现纳税人未将进项税额转出计人应纳税金的,予以调整做偷税处理;

  检查发现纳税人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税款的,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计算收缴滞纳金;

  检查发现纳税人未经合法的报批手续办理税款级缴而形成欠税的,按滞纳欠税处理。对于拖欠税款,国税征收机关应下达限期缴纳通知书进行催缴。经过屡次催缴无效,欠税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的,按偷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帐务调整

  一、一般纳税人查补税款的都分帐务调整

  (一)属于视同销售货物中的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对外投资、集体福利、捐赠等漏计增值税,查补属于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税收的,均作如下帐务调整:

  借: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属于视同梢售货物中委托代销、代销货物、移送其他机构销售等漏计增值税的:

  1、查处属于本年度的:

  A、红字冲销原会计分录;

  B、做如下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贷:产品(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查补属于以前年度的,只需调整补交税款的: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未作进项转出处理的,无论属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作如下调整:

  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科目,无论是否属于本年度,作如下调整: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五)提前抵扣的进项税额一经查出,作如下调整,并在抵扣凭证上注明“不得抵扣”字样

  借:原材料等存货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小规模纳税人查补税款的帐务调整:

  小规模纳税人查补税欲的帐务调整,借方科目根据不同情形,比照一般纳税人处理,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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