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发[2002]52号 贵州省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3-18
摘要:对原已安装的税控装置私自拆卸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此次重新安装应本着谁拆卸谁负责的原则支付安装修复费用。对新安装和重新安装的须经质监部门检定合格,对检定合格的加油机各级质监部门按《加油站安装、调试计量税控装置、加油机统计表》(附件3)的要求,认真填报。

  4、各地、州、市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85号)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办发[2001]90号)以及国税发[2002]3号文件的要求,负责实施对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计量监督检查和检定,每次在对加油站加油机进行计量检定时,应做好抽取油量的回油记录,作为加油站冲减申报税控装置油量显示数据的依据。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负责统一组织对完成防爆改造的加油机进行整机防爆性能的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10%,对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进行防爆改造抽查费用由改造单位承担,防爆检验抽查收费标准应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统一执行。

  5、对原已安装的税控装置私自拆卸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此次重新安装应本着谁拆卸谁负责的原则支付安装修复费用。对新安装和重新安装的须经质监部门检定合格,对检定合格的加油机各级质监部门按《加油站安装、调试计量税控装置、加油机统计表》(附件3)的要求,认真填报。

  6、各级经贸部门要搞好综合协调, 积极配合国税、质监部门做好税控装置安装和整机防爆工作,并结合对加油站的经营资格年审,对加油站有违反国税发[2002]3号文件第七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级经贸部门按有关规定取消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同时将取消资格的名单抄送省级国税及质监部门备案。

  (三)搞好组织验收 确保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1、安装工作结束后,省级国税、质监、经贸部门将于4月上旬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各地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由于相关部门的责任,影响按时完成全省安装任务的,各上级部门应依照本部门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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